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 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 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 ×××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 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