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92)财农税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 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 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 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 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 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 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 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 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 余准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 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 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 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