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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18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92)财农税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   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   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   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   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   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   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   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   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   余准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   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   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   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