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财监字[1995]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规定,从 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 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 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 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 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 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 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 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