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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2008-02-16 09:18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财监字[1995]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规定,从   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   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   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   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   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   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   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   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