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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1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6日 国税函〔1998〕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   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   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   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   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   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   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   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   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   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   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   (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   款书__份,号码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____,品名_   _,数量____,销售金额__元,税款____元,价税合计____   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   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   6号文件附件___(2、3)格式回函。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   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_   签发人:____   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__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______公司从我市   (县)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   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有、无)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   号码为______,份数_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上述专用税   票为__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   份,号码为_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品名____,数量__   _,销项金额__元,税额__元,价税合计___元,上述发票为____   (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_   _份,伪造发票____份。   四、此批货物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_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   查表”(附后),共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___。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