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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2008-02-16 09:16 次阅读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沿用市制,即“市亩”、“市分”、“市厘”等, 与国际上通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不一致,对平方米的换算是循环小数,计算麻烦。而且各 地“亩”的实际大小也不一致,加上种种原因,致使我国耕地面积的统计数(14.9亿亩) 与概查数(19亿亩)相差很大,所以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急需统一,急需改革。国务院在19 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确定,“农田土地面 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经过几年来广 泛征求意见和准备,现在国家版图、地区疆域已使用平方公里,耕地面积、林地、草地 面积已使用公顷,建筑用地包括农村计算宅基地已开始使用平方米。改革市制土地面积 计量单位,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为了进一步统一国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适应我国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使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与国际通用的土地 面积计量单位相一致;有利于农业计划的制定和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改革我国 市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已势在必行。   1990年7月27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 业部共同拟定的关于改革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方案,决定采用以下土地面积计量单 位名称:   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   公  顷(1万平方米)   平方米 (1平方米)   经国务院同意,自1992年1月1日起,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规定的土地 面积计量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宣传、试点,可以向农村推广。并与土地调查 、科学种田等工作结合进行。   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关系到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农业计划的制定、农作 物产量的核算、农业税收、土地征用以及国家统计制度的实施等各方面,是件大事,各 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稳步开展。国家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必要的过渡性措施,以保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