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 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 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 二次加工气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 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 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 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 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 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 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 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 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 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