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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函发〔1997〕18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作铝合金门窗产成品销售行为   应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重国税发〔1996〕360号)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按照我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   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   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   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   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   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   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   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六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   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