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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财税字[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   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   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   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   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