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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29日 财税字[1998]09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0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   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   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   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   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   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   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   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   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   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   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   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