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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1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函[1999]8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定性问题的请示》(豫国   税发[1999]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   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   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   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   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   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