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2000年6月1日 国税函[2000]4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 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