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十八)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3151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 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盈余公积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总准备金;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6.应付利润; 7.未分配利润。 三、年度终了,账务处理如下: 1.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 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2.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 积转入)。 (2)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总准备金和任意盈 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总准备金、提取任 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总准备金”科目。 (3)公司应付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3.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 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公司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4101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保险业务以储金实现的利息收主作为保费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实现的保费收藏,应按实际价款记账。 本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保险业务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分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保费收入。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入保费等项目金额, 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追偿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 二、收到追偿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9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主、代勘查收入、无形资产 转让收入等其他收入。 二、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摊回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 二、公司向分保接受人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 记“分出保费”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摊回 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