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对少数地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比例和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无偿 投入比例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16日 (94)财农综字第3号 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94)财农综字第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 七条确定的原则,现对少数地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和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投入 比例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1.西藏自治区,配套比例为1∶0.5;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 南省、青海省、贵州省,配套比例为1∶0.8; 3.黑龙江省、吉林*⒑鲜 不帐⒔魇 ⒑笔 ⒑幽鲜 ⑺拇ㄊ。涮 妆壤*1∶0.9。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总额中,省级财政要承担70%以上,地、县级财政承担30%以下。 二、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与有偿投入的比例: 1.西藏自治区,全部无偿投入; 2.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 省、青海省、贵州省,60%无偿投入,40%有偿投入。 本规定适用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新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 批复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