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证监发字[199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今年各 地上报我会复审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应按照以下产业政策原则掌握: 一、鼓励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企业; 二、暂不受理金融企业; 三、控制房地产业的企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最多只可以报送一家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