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8日 证委发[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切实做好1993年股票发行工作,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关于1993年股票 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徇私舞弊,保证社会安定的前提 下,选择《意见》中确定的认购办法;若选择其他发售认购方式,应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商定。 二、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发售申请表,更不得发售股票。 三、跨地区发行股票,必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四、各地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但不限制外地区 居民到发售城市认购)。 五、承销机构必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进行单独核算,售表收入结余上缴中央 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附件:《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附件: 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今年股票发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 的通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今年的股票发行办法提 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售与认购的基本原则 1.股票发售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徇私 舞弊,保证社会安定。 2.跨地区发行股票时,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批准。 3.认购股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的方式进行, 亦可采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进行。各地如有更为稳妥方式,应与证监会商定。 4.发行股票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电脑网络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额分 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 的城市。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依照本 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发售申请表,更不得发行股票。 二、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后,根据申请表认购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 量,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再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2.为减少过多人员长时间排队和纸张的浪费,可采取单位预售登记和柜台零售 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表由单位组织预售登记工作,同时在经各级政府指定的证券代销 柜台公开发售,以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 3.每张申请表原则上只对应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最多只能对应当年本地发行 的几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原则上申请表必须印有股票发行企业的名称。 4.发售申请表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指申请表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等。 承销机构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售表收入结余必须上缴中央财政,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每份申请表可申请认购股票数额为100股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股,不高于 1000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转让、出售申请表。 三、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各级政府同当地人民银行商定,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 配售申请表,然后对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中签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缴纳股 款手续;或者开办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业务,按专项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 号抽签;也可采取其他办法。 2.采用发行股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区间资金 大量转移。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申请表发售期开始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 责在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概要和申请表发售起止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 2.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 3.承销机构不得在规定的发售起始日前发售申请表;在发售中或发售期满后,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机构留购申请表。 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不限制外地居民到发售城 市认购)。 不得委托无权办理或代办证券业务的机构或单位代售申请表。 4.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 至取消今后股票承销资格。 5.承销机构对申请表进行抽签时,须按规定的日期和程序,在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对所有经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 发行期结束后,未出售的申请表由承销机构负责回收、销毁。承销期满,未售出 的股票按承销协议约定的条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