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 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 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