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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   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   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   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