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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03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94)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   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   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   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   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   %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