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84)财税外字第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84)财税外字第157号“关于做好贯彻 执行中美、中法、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英两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给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 结合中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并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 现我国外交部已同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 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自1984 年12月23日生效,在我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 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适用于中国居民在英国 1985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 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执行中英两国政 府税收协定的准备工作。 198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