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16日 国税函发[1993]299号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92)70号《关于中外合资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 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股票转让净收益 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