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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   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   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