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国税函[1999]594号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兴银行[1999] 256号)。经研究,现将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 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福建州市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 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 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福建兴业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