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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国税函[1999]594号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兴银行[1999]   256号)。经研究,现将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   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福建州市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   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   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福建兴业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