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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0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6]225号  1996年12月1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附加费征税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省政府或省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在有关的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税收法规执行。   (二)企业单位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上交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省政府或省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在有关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者外,一律不得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自产自用产品计征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关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其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联营分利等),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收益,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弥补问题   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允许按税法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   五、关于企业投资损益的处理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七、关于企业税前扣除得各项费用据实审核问题   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做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九、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职工冬季取暖费、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30元、50元和150元。企业发放上述"三费",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十、关于计提职工福利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当年实发工资低于核定的工资基数的,应以核定的工资基数为依据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实准予扣除。   十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装潢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装潢费用,应作为递延费用,计入递延资产,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予以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经销人员工资扣除问题   对既实行工效挂钩又实行经销人员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其销售包干费用已包括经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且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经销人员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得再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