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8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8]73号 海关部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 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 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 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8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斯勘探开发项目(具 体项目见附件)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 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 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 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 探开发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