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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

2008-02-16 09:10 次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1号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   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   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   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   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