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工作,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 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 补贴是国家对承诺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 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 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