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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8-02-16 09:09 次阅读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工作,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   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   补贴是国家对承诺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   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   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