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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2008-02-16 09:09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   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   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