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 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 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