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国债 交易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财国债字〔1997〕46号 各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的国债交易托管的衔接工作,促进我国国债 市场的发展,根据《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现券交易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 所后,其持有上市国债交易托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各商业银行对其持有的可上市国债一律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开立托管账户,由中央结 算公司统一办理债权的过户和结算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类可上市国债的集中托管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由各商业银行将所辖系统剩余券面送中央结算 公司统一托管。其券面存管办法按《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 的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45号)办理。 2.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由商业银行在文 到之日一周内集中办理转托管手续,将债权转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账户。 3.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国债,未进行回购的 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国债,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4.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无记名国债,亦由各商业银行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转托管手续。实物国债的后续转库事宜,由中央结算公 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办理。 三、各商业银行已进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系统的实物国债,暂不办理券面提取手 续。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 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入库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