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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国债交易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08 次阅读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国债   交易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财国债字〔1997〕46号   各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的国债交易托管的衔接工作,促进我国国债   市场的发展,根据《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现券交易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   所后,其持有上市国债交易托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各商业银行对其持有的可上市国债一律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开立托管账户,由中央结   算公司统一办理债权的过户和结算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类可上市国债的集中托管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由各商业银行将所辖系统剩余券面送中央结算   公司统一托管。其券面存管办法按《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   的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45号)办理。   2.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由商业银行在文   到之日一周内集中办理转托管手续,将债权转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账户。   3.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国债,未进行回购的   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国债,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4.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无记名国债,亦由各商业银行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转托管手续。实物国债的后续转库事宜,由中央结算公   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办理。   三、各商业银行已进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系统的实物国债,暂不办理券面提取手   续。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   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入库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