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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的复函

2008-02-16 09:08 次阅读

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   消防人员着装范围的复函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工字[1990]319号    [颁布日期]1990.08.15    [实施日期]   沈阳财政局:   你局沈财文字[1990]27号文收悉。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问题,经与公安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87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只有符合该条例第五条所列建队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成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公通字[1990]11号文可着规定服装。因此,着规定服装的消防人员的范围,仅指根据《条例》规定并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级主管部门、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消防人员、保卫人员不在本范围内,不得着规定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