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 冀国税一发[1997]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7日 国税函[1997]241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