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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05 次阅读

审综发(1997)93号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 门审计局:   中国审计规范发布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人员学习,自觉贯彻执行,努力实 现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审计规范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 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有的直接或变相地 为社会审计组织承揽业务。为纠正这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国审计规范是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各级审计机关 和派驻机构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规范办事。审计署过去发布的规定、办 法等,有与审计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审计规范为准。   二、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的作法应予纠正;年度计划内的审计 项目不得安排给社会审计组织去完成。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应按《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 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严格执行。   企业有权自主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 不得强行指定。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的情况应向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派驻机构)报送备案。   四、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铁道、民航等系统的中央单位进行审计,应严格按照 署划定的分工区域和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不得超出已划定的范围去延伸审计二、 三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延伸的,须报经署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