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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9:04 次阅读

审办投发(1997)79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 监察工作,对加强建筑市场的治理整顿、反对不正当竞争、纠正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 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配合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深入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法监察的要求,严格审 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反映情况。   二、要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按照《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 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程序,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执法监察事项。   三、审计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 议,由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