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04 次阅读

审金发(1997)172号   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 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以上两个实施办法,提高审 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审计内容的规定进行审计,并提高审计深度。   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应结合运用帐户入手审计的方法进行,注意查清中央银 行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和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情况。   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应以资产质量作为审计重点,通过必要的 延伸审计,摸清信贷资产质量的基本情况。今年下半年对农行审计,要求延伸到部分基 层单位。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的定性与处理,应引用不同的法律 、法规,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   三、凡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必须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结构、贷款 质量、支付能力、损益真实性和内部控制的状况,有关审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应与审计 结果相一致。   四、各单位除向署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本级审计报告外,还 应以审计对象为单位,上报全辖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审计情 况,审计评价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处理情况等。今年对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农业银行的审计综合报告应于10月上旬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