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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0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财税字[1997]19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   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   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   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略)   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