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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0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   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   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二、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   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