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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0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8]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   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   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   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   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   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