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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四)

2008-02-16 09:04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海关手续,自即 日起,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通行证》)进出境的台湾 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不再填写《旅客行李 物品申报单》。   台湾居民进境时,如带有下列物品,应自行在《来往通行证》进境当日的“记事” 栏内填报:   1.外币、新台币、金银及其饰品;   2.旅行自用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和小型摄像机;   3.申请进口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第四 、五项物品;   4.货样、货物、展品、办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   5.其它须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   其中,带进外币、新台币合并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黄金 及其饰品在50克以上(含50克)的,及带进上述3、4、5项所列物品的,或填报 内容有涂改的,应主动交海关签章,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