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96)汇国办发字第15号 1997年第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对我国的企业或我国投资者对境外的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的投资。该投资者为直接投资者,该企业为直接投资企业。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统计申报表。 4.凡设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企业和对外有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都应按季从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表,领取申报表应交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本报表的填报应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 6.设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企业应填报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者应填报对外直接投资者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 7.有关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相应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妥善收存24个月备查。其中季报须于季后15日内报送;年报须于年后45日内报送。 8.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须于季后45日内将其所辖地区企业的直接投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表式另行下发);年报的录入和报送工作须于年后75日内完成。二级分局、经济特区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向省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各省级分局确定。 9.各级外汇管理局须将其收集的具体企业的具体申报信息进行保密,违者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直接投资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