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8-02-16 09:0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国税函[1999]15号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集中统办技术开发费的报告》   (中国石化[1998]财字21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的有关   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   6亿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