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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2008-02-16 09:03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4日 财税字[1996]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广西壮族自治   区所属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防城七县(市)继续给予免征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