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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整顿会计工作有关统计报表有关说明的函

2008-02-16 08:58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更正整顿会计工作有关统计                报表有关说明的函                   财会综字[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    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6号)有关附件中的说明更    正如下:                                     (一)附件一即《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中,填表    说明1更正为:“发生情况栏”第1行至第11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打“√”   ,或者打“×”,没有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打“√”,有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打“×”   ;“发生情况栏”第12行至第19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填列实际违纪金额    (单位:万元),没有违纪金额的不填写。                      (二)附件三即《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三)中第二自    然段(即文件第10行倒数第1行至第4行)的内容,根据本函(一)的要求作相应    更正。                                      附件三即《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四)3中(即文件第    11页第16行),将“√”,更正为“×”。                    特此函告。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