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更正整顿会计工作有关统计 报表有关说明的函 财会综字[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 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6号)有关附件中的说明更 正如下: (一)附件一即《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中,填表 说明1更正为:“发生情况栏”第1行至第11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打“√” ,或者打“×”,没有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打“√”,有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打“×” ;“发生情况栏”第12行至第19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填列实际违纪金额 (单位:万元),没有违纪金额的不填写。 (二)附件三即《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三)中第二自 然段(即文件第10行倒数第1行至第4行)的内容,根据本函(一)的要求作相应 更正。 附件三即《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四)3中(即文件第 11页第16行),将“√”,更正为“×”。 特此函告。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