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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8:5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 财税字[1998]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新疆地产食糖的市场供需平衡问题,考虑到新疆地处边疆、运距以及   内销成本高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1998年从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国家计划配额内的地产糖(包括食糖、原糖,海   关商品码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   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   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   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