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条例(草案)》的通知

2008-02-16 08:55 次阅读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条例(草案)》的通知   1999年11月1日 中银发[19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各部门:   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加强对全系统各类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按照《中国银行总行组织机构总体改革方案》的规定,总行规定了《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条例(草案)》,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加强对全系统各类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按照《中国银行总行组织机构总体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委员会的运作,借鉴国际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经验,结合中国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中国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全行授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受行长办公会的委托,审议决定全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定授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长远目标及工作规划,检查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委员会经行长办公会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分析国际和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研究贯彻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中央银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措施,研究确定我行授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方针;   (二)审议中国银行信贷政策、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授信资产保全政策及其他重大的授信风险管理基本规章制度,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三)审议授信风险管理的中长期战略及年度工作规划,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四)审议风险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报送的授信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专题报告,确定授信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的期间目标和工作重点,对各行(部)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工作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确保全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的权威性、一致性;   (五)审议委员会下属的信贷评审小组报送的重大项目,做出最终决策;   (六)检查风险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落实委员会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授信风险管理、资产保全及内部控制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及其执行情况;指导全行授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 组成办法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下列11名成员组成,委员工作变动时,其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总行行长   总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一人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财会部总经理   海外行管理部总经理   资金部总经理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结算业务部总经理   稽核部总经理(只参加涉及内部控制的议题)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视其管理内容及各部门职责范围的变动情况,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适当调整。   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总经理列席会议、参加讨论,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秘书长由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风险管理部,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如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和文件,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二)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年度报告》的起草;   (三)负责编制年度授信风险管理工作规划,提交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的政策解释、指导等工作。   (四)协调、监督、落实委员会议定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了解全行授信资产风险管理状况及相关数据,有权审议涉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决定有关事项,有权检查、督促各行(部)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出席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全行授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的政策建议,贯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并向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委员会委员应从全行整体和全局利益的高度考虑和审议有关事项,不能仅局限于部门或局部利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按计划召开年度会议和季度会议;   如遇中央银行信贷政策调整、授信风险管理中出现突出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委员会主任的委托,秘书长可以代召集临时会议,并向主任汇报审议情况。委员会秘书处派员列席会议,其他需列席会议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内容:   (一)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信贷政策、授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年度工作规划及其他重要制度办法;   (二)季度会议审议全行授信风险管理状况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上季度工作作出评价,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临时会议解决专项议题。   第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例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但会议决议必须经过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签发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本部门熟悉情况的副总经理作为代表参加会议,并根据委员的书面意见代为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各项议题,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会表决通过,形成委员会决议,经主任或受委托由副主任签发后,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六章 信贷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 信贷评审小组是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领导下的授信业务专家评审机构。根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授权,信贷评审小组对大额授信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为行领导做出最终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信贷评审小组由10名评委组成,要求具有高级经济技术职称、精通相关业务,任正处长以上职务。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三名)   财会部   资金部   结算业务部   评委应准时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评委所在部门总经理室选派具有同等资历的其他同志代为参加。   第十八条 信贷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组长由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 信贷评审小组秘书处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材料、安排评审小组会议、联系评审小组成员、呈送有关文件、记录会议内容、整理评审意见及存档资料。   第二十条 信贷评审小组评审会议制度:   (一)评审会议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组长临时召集;   (二)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组长主持,超过2/3评委到会即可开会;   (三)会议实行表决制,参会评委半数以上形成的表决结果为决议结果,评委意见相持时,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具有一票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信贷评审小组工作程序:   (一)超过主管行领导审批权限的授信项目,必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提交信贷评审小组集体论证评审。风险管理部提交评审小组的项目材料,要经经办人、处长和主管(副)总经理三级签字。   (二)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批准项目上会评审后,信贷评审小组秘书处根据项目报送时间和缓急程度安排评审会议时间及评审顺序,并在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项目材料送达各评委。   (三)对特殊紧急项目,经组长批准可采取跑签方式评审。   (四)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上会评审或跑签的授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进行分析论证。   (五)项目评议结束后,评委填写表决单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结束或跑签项目完毕,秘书处整理项目评审报告表,经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后,对"同意批复"或"否决"项目,将评审报告表连同项目材料报行领导,对"另行上会"项目,退回风险管理部进一步落实条件后另行上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委职责:   (一)按时参加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二)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不得对外透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委的具体审查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向行长办公会提交《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年度报告》,总结全行当年授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制定下一年度授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规划。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条例的解释、修订统一由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