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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2008-02-16 08:54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 财工字[1998]234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执行以税还贷政策的请示》(辽财工   字[1998]15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   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决定精神,同意对辽宁省1994年   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恢复实行部   分以税还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辽宁省1998年符合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50   户,共印个项目,核定1998年以税还贷限额为38620万元。具体企业名单、   项目名称及以税还贷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二、请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财政厅和   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   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请专员办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在今年11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   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电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外汇借款逾期项目的以税还贷限额暂不下达,年终视核定下达的外汇借款项   目以税还贷指标执行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1998年度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