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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2008-02-16 08:52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   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 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第三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 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 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动植物检疫机关缴 纳。   第五条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本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