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1998年4月24日 冀地税函[1998]78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局: 你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 [1998]26号)收悉,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 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 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