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9〕4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   (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   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   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   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   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