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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1998年5月25日 财税政字[1998]102号   王玲飞代表:   您提出的对关系人民生活的维修行业应实行政策倾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   下: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   平税负、规范税制等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了严密的链条机制,上个   环节征多少税款,下个环节扣多少税款,上个环节不征税,下个环节也不予扣税,   且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如按建议中提出的将修理修配业改   征营业税,则将影响下个环节的税款抵扣,加重下个环节的税收负担,破坏增值   税的链条机制。不同服务对象的修理修配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也是不同   的,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制约,修理修配业应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税收政策是公平   的,不是造成企业困难的原因。鉴于以上情况,不宜对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   关于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问题。目前,国有修理行业大多采   取提成工资办法,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既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同时又考虑了节   约成本,因而比较符合修理行业的实际。而“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   额”的办法,只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不够全面,同时也容易诱发涨价或变相   涨价等问题。因此,对修理行业应实行提成工资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