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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8:47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1989年3月25日 (89)国税外字号0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   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核算,   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   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   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   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桠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   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   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   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