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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47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冀地税发[1999]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   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要加强与计划部门的合作,继续抓好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   审定下半年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项目适用税率按条例规定税率确定,税   额减半。   二、对于1999年7月1日前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不论计划内外,各征   收单位均要按时间界限认真划分建设项目的实际完工投资额,特别是对财务会计   制度不健全的建设项目,各地要抓紧做好划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这项工作,为在办   理项目竣工清算和年终结算时正确计算应征税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   收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四、各市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进行一次清理追缴   工作。属于今年应收的税款不得形成欠税,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欠税要制定计划,   排除阻力,力争在第四季度征收入库,以保证全省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划任务的完   成。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   题的通知(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58号)(略)